东莞市樟村水质净化厂降氨氮项目鼓风机成套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机构: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方式:更正或澄清 采购编号:HSDG2020108 采购品目:货物类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东莞市水务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就东莞市樟村水质净化厂降氨氮项目鼓风机成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HSDG2020108)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对磋商文件如下更正:

(一)第三篇用户需求书第三节鼓风机技术要求3.2项目总体要求的第④条(P38页)由原“风机选型要求:单台鼓风机重量要求,采购人现况起重机起重量5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拟投鼓风机重量及现况场地条件,采购人现况起重机无法满足供应商拟鼓投风机安装条件的,在不变更采购人场地条件前提下,供应商亦可自行解决鼓风机安装问题;鼓风机高度尺寸要求,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拟投鼓风机尺寸及现况场地条件,在鼓风机整机及其配套的进风管道、出风管道、冷却管道、柔性接头、消声器、阀门等安装后,现况场地仍具备足够空间满足起重机的正常使用及鼓风机维修、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鼓风机运行噪声要求,鼓风机运转无异常噪声,鼓风机机组同时运行(不含备用)室内任意距离鼓风机1m处的噪音≤85dB。更正为:“风机选型要求:单台风机重量不得大于5吨;风机高度(含支座)不得超过2.2m;鼓风机运转无异常噪声,鼓风机机组同时运行(不含备用)室内任意距离鼓风机lm处的噪音≤85dB。

 

(二)第三篇用户需求书第三节鼓风机技术要求3.2项目总体要求的第条(P39页)由原“鼓风机房可用平面尺寸为:14.4m×33m。”更正为“因鼓风机房(可用平面尺寸14.4×33m)土建已在施工,为减少后期变动,合理进行布置,要求风机基础间净距≥1.5m以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人员巡查维护检修方便;两排风机间需保证3.5m以上的检修通道;推荐风机台数不多于16台。

 

(三)第四篇合同条款格式合同条款第十八条索赔中第3点“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异议及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P66页)增加:

(7)风机机组同时运行的噪音要求如若不能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甲方有权不支付5%的质保金;

(8)风机的整机效率不得小于75%,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风机的整机效率按成交人响应文件承诺的整机效率为基准值,实际整机效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除三年运营电费差额的2倍共115万元(如成交人承诺整机效率为80%,实际整机效率为78%,即为降低了2个百分点);

计算依据:(N=Q×H×9.8/3600/0.75=14×260×60×4.3×9.8/3600/0.75=3408.7kW)整机效率降低1%,三年差额电费:3408.7×24×365×3×0.638×1%=57.15万元;整机效率测算方法:鼓风机出口安装有流量计与风压计,通过测得3个典型工况点下的风量(m3/h)和风压(m),通过公式N1=Q(m3/h)×H(m)×9.81/3600,计算所需理论功率N1(kW)。通过智能电气仪表,可测得每台风机的实际运行功率N2,则效率η= N1/ N2,即可测得实际整机效率,风机到货后的三个月,每个月对三个典型工况点测一次效率,每次测量三组数据所得η值平均值,作为风机平均整机效率。

 

(四)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第八条业绩表格式备注的第(2)条(P97页)由原“业绩必须提供鼓风机最终用户作为买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或设备最终用户书面证明原件为考评依据。”更正为“业绩须附设备合同复印件为考评依据

 

(五)附件一:评标工作大纲第四节比较与评价商务评分3业绩(P124页),由原:

3

业绩

供应品牌的鼓风机成套设备自201511日至今在国内的供货业绩(业绩的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情况进行评审:

①买方为污水处理厂(或水质净化厂或自来水厂/或工业废水处理厂)的,每个业绩得2分,本子项满分12分;

②买方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每个业绩得1分,本子项满分2分;

备注:

业绩须附设备最终用户作为买方的合同复印件或设备最终用户书面证明原件为考评依据,否则不得分。

14

更正为:

3

业绩

本次拟供应品牌的鼓风机成套设备自201511日至今在国内的供货业绩(业绩的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情况进行评审:

单机装机功率大于等于本次拟供应型号装机功率的合同业绩,每个2分,最高14

备注:

业绩须附设备合同复印件为考评依据否则不得分。

14

 

 

磋商文件涉及以上修改内容的相应修改。

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其他条款均无更改。请各位供应商按照本通知及时做好响应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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